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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造密室举报应广开网络举报大门

打造密室举报应广开网络举报大门

  最近一天上午10时25分,32岁的黄瑞(化名)神色紧张地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附近的一栋小楼外,这里是举报中心。看到大厅内站有别的市民,黄瑞犹豫了好半天才抬脚迈入举报中心。检察官将黄瑞带到大厅旁一间小屋内。小屋只有6平方米左右,中间有一堵玻璃墙将房间隔开。此刻,房间内只有黄瑞和检察官2人。检察官一番劝导后,黄瑞彻底放心,完整地叙述出他住所地一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的事实情况,并出示相关证据。(6月24日《重庆晚报》)

  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这样在院内设置举报“密谈室”,隔绝开举报人、接访检察官之外的人群,固然可以一定程度地打消举报人的担忧,但是一间“密谈室”的设置显然难以担当确保举报人安全任务之重,因为只要举报材料进门,众多办案人员参与举报材料的核实与案件的调查处理,就难以完全避免举报材料与举报人资料泄密出现的可能,被举报人就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打听到有关举报人的情况,举报人的安全与权利就难以获得切实维护与坚实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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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相比之下,通过网络举报更于保障举报人安全与权利有利,因为通过网络进行举报,不要说是无关人等,即便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难以获知举报人的真实信息,因而也就能够完全避免举报人资料泄密现象的出现,从而能让举报人更为放心、大胆地对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进行举报。有关网络举报的受理、询问与反馈等流程均在网上进行,即便是办案检察官也难以窥视举报人的“真实面目”,这样一来网络无疑就为举报人设置了一道无形的天然保护屏障,既不妨碍对于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的举报与处理,又可以实现最大限度地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与权益,这样的“网络密室”显然比单纯在检察机关院内设置一间“密谈室”更利于举报人安全保护,更能鼓励公民对职务犯罪行为与腐败现象进行举报。

  公民的举报热情是与举报行为的安全系数成正比的,而举报人的安全系数很大程度上又与其“隐身”程度成正比,也就是说,举报人的“隐身”程度越高,公众就越加敢于进行举报,所以激发公众的举报热情,需要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构建可以“隐身”举报的平台。而在当前技术条件下,开通网络举报无疑是尽可能使公民“隐身”举报愿望得以实现的最佳途径之一,所以各级各地检察机关都应将广开网络举报大门作为打造“密室举报”的一个重要方面,将打造“密室举报”的制度举措向着开辟网络举报的方向拓展与延伸。

  随着互联网事业的发展,与我国向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迈进,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显然应当与时俱进,不断开辟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的新渠道,构建有利于举报人安全与权益保障的新型举报平台。当前已有部分地方检察机关正在尝试建设网络举报平台,但是网络举报形式显然还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,以能不断地为公民举报创造越来越安全的条件,促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进展、走向深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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